审理法院: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
案 号: (2013)南民初字第10888号
案 由: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裁判日期: 2014年12月03日
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3)南民初字第10888号
原告贾某某。
委托代理人王增慧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青岛***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张***,职务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刘曰刚,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孙玙,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青岛***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长 赵方栋
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
人民陪审员 郑桂云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
书记员 邓俊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