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法院: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
案 号: (2019)鲁0213民初1238号之一
案 由: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
裁判日期: 2019年06月27日
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
民事裁定书
(2019)鲁0213民初1238号之一
解除保全申请人:青岛***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,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**栋**单元**户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9032218800。
法定代表人:宋**,职务董事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潘大伟,上海锦天城(青岛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:黄***,男,196*年1*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山东省胶州市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增慧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青岛***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***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(2019)鲁0213民初1238号民事裁定,冻结被申请人黄***名下银行存款412940元或查封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。同时,担保人宋德胜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117号13栋3单元102户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。申请人青岛***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青岛***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被申请人黄***名下银行存款412940元或查封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。
二、解除对担保人宋德胜名下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。
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审判员 刘叶
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
法官助理 崔 鹤
书记员 杨 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