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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王增慧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1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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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

案  号 2018)鲁0213民初59号

案  由 离婚纠纷

裁判日期: 2018年01月22日

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2018)鲁0213民初59号

原告:朱某,女,汉族,现住青岛市李沧区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增慧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肖南君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
被告:崔某,男,汉族,现住青岛市李沧区。

原告朱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。原告朱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准予其撤诉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朱某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计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审判员 肖立田

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

书记员 张 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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