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法院: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
案 号: (2018)鲁0213民初59号
案 由: 离婚纠纷
裁判日期: 2018年01月22日
(2018)鲁0213民初59号
原告:朱某,女,汉族,现住青岛市李沧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增慧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肖南君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被告:崔某,男,汉族,现住青岛市李沧区。
原告朱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。原告朱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准予其撤诉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朱某撤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计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肖立田
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
书记员 张 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