崔某某、崔某甲等与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审理法院: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
案 号: (2019)鲁0214民初7055号
案 由: 赡养费纠纷
裁判日期: 2019年11月25日
(2019)鲁0214民初7055号
原告(反诉被告):崔某某,女,193*年7月31日出生,汉族,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。
原告(反诉被告):崔某甲,男,193()年9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翟晓梅,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赵荣,山东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(实习)。
被告(反诉原告):崔某乙,女,196*年4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。
委托诉讼理人:王增慧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(反诉被告)崔某某、崔某甲与被告(反诉原告)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(反诉被告)崔某某、崔某甲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,被告(反诉原告)崔某乙因两原告撤回本诉,其亦自愿撤回反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(反诉被告)崔某某、崔某甲与被告(反诉原告)崔某乙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准许原告(反诉被告)崔某某、崔某甲撤回本诉。
二、准许被告(反诉原告)崔某乙撤回反诉。
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,减半收取50元,由原告(反诉被告)崔某某、崔某甲负担;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被告(反诉原告)崔某乙负担。
审判长 张 燕
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
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
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王惠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