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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来源:王增慧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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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

案  号 2018)鲁02民终2667号

案 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
裁判日期: 2018年07月24日

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2018)鲁02民终2667号
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史**,男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增慧,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陈**,女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蕾,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青岛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住所地: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北庄二村。

法定代表人:朱明礼,董事长。

上诉人史**因与被上诉人陈**、青岛**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(2017)鲁021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认为,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违反法定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(2017)鲁021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史**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9元,予以退回。

审判长 谢雄心

审判员 李晓波

审判员 孙秀强

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

书记员 韩明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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